孕婦恢復勞動關係如何進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孕婦恢復勞動關係如何進行

社會中存在着一類特殊的羣體,就是孕婦。對於孕婦的工作環境,時間,工資等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各個公司單位也是根據自己的自身情況來制定對孕婦的一些公司單位規定。對於孕婦恢復勞動關係一事,從社會現象反映可以看到還是存在着一些問題的。以下是關於孕婦恢復勞動關係的相應法律內容。

勞動合同法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5、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尚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6、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7、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8、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9、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都應該對情況的處理有了一定程度的掌握,具體的實施過程,也希望公司及用人單位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執行,希望大家也能夠合理的正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利益以創造和諧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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