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隨意延長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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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否隨意延長試用期

企業能否隨意延長試用期?大家都知道試用期間的待遇是不如轉正時候的,試用期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好了的。那麼在試用期間企業能否隨意改變試用期的期限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對於試用期,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對於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情況,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可見,對於規定的試用期,不可超過,只能縮短。《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間違法事項:

不能超標準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風險影響:

1.超過法定部分無效

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繫勞動關係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2.行政處罰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説,對於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除應按照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後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如:小王與公司簽訂了二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6000元。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8000元(60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25000元(5000元×5個月)。

試用期的期限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任何企業和勞動者都不能超過法律的範圍約定試用期的期限,企業更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的期限,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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