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外合同制可以隨時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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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外合同制可以隨時辭職嗎?

編外合同制可以隨時辭職嗎?

政府編外人員,非公務員或事業編制人員,使用《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30天(試用期3天)書面通知,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合同期的需提前天30天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存在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用人單位只要是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員工在進行辭職的時候,必須向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進行通知。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違反合同或者是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可以直接進行辭職。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通知,並且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勞動賠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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