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勞動關係解除時間?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如何確認勞動關係解除時間?

員工和單位的勞動關係的存在與解除完全取決於雙方各自的意願,如果單位趁着勞動合同到期就不想再繼續聘用該員工的,那自然他們之間受法律保護的關係就消滅了。但離職員工想要領取補償金就必須要先知道離職的時間,那麼如何確認勞動關係解除時間呢?

一、如何確認勞動關係解除時間?

解除時間的確定一般取決於解除通知的方式,實踐中解除通知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的解除方式,另一種是勞動者通過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解除的方式。前一種方式由於是法律明定的方式,因此解除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但後一種方式由於法律未明確規定,因此解除時間確定起來比較困難,這體現在一方面實務中對勞動者是否可以通過提起仲裁或訴訟進行解除的通知本就認識不一,另一方面即使在肯定的主張者當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觀點。

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或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後,因單位業務繁忙,雙方未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繼續在單位工作的,應視為當事雙方續訂了勞動合同。

依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手續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依然有效存在,在此間發生工傷、生病或其他意外,除非勞動者有《勞動法》25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外,用人單位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閲讀完上述關於“如何確定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都找到了答案。實際上根據員工不同的離職方式,關係解除時間也會發生改變。另外,勞動關係解除時間直接關係到員工工作時間的長短和工資多少,並且間接的影響了員工能夠拿到多少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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