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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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多長時間?

當今社會,在任何政府單位、企業工作,入職時都要簽定入職合同,合同中規定了作業及待遇的相關事宜。但也有一些作業,因為流動性較大,用人單位並不與職工簽署合同,這造成一些作業中的膠葛無法解決,職責無法界定。此刻,您能夠請求勞作裁定,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多長時間?今日,小編就來給您講講。

一、確認勞動關係多長時間?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二、如何確定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認定應從是否接受單位管理、是否按照單位指令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勞動者的工作是否屬於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方面綜合判定。

重要提示:

1)“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認定勞動關係的重要依據,但卻不是唯一標準。

2)即便籤訂的是“僱傭合同”、“勞務合同”、”勞務協議“,只要協議的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則很容易被認定為勞動合同,並不因寫的是”僱傭合同“或”勞務合同“而否認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主體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勞動關係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小編在這兒提醒您,無論您是做什麼作業,薪資多少,入職時必定要和用人單位簽定勞作合同,我國《勞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任職工要求籤定勞作合同。未簽定勞作合同,勞作聯繫一旦呈現膠葛很難處理。當然,您也能夠走勞作裁定的途徑,但勞作裁定都是要花費必定時間的,小編已經為您供給了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多長時間的答覆,期望能夠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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