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否應在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申請?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勞動仲裁是否應在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申請?

員工在企業工作,與企業即建立起勞動關係。在雙方發生勞動爭議之後,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雙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但有許多勞動者並不太瞭解申請勞動仲裁的所在地是否有規定,勞動仲裁是否應在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申請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仲裁是否應在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所在地的定義應理解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所以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產生爭議後,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實際工作地點,可就近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便利於勞動者維權同時又節省維權成本。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來説,勞動仲裁應在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申請,但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地點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並不一致的,如果有相關的證明,可以在勞動所在地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也要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之後再開放審理,一般來説,仲裁庭會對雙方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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