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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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一、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是合法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但是由於其確立過程中大多數伴隨着經濟上的相關往來,勞動關係既是一種社會關係又是一種經濟關係。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可以通過勞動合同來證明,要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然就無法保障個人的權益,遇到公司不發工資等等損害勞動者權益事情的時候也要及時行動起來。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單位協議保險勞動關係,應當經單位與個人協商後決定,如果單位同意簽訂協議來保留與個人的勞動關係,那麼就是可以保留的。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協議保險的勞動關係,如果有一方反悔那麼是可以解除的,所以如果勞動者認為需要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直接告知單位解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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