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年半未籤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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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一年半未籤合同是否合法?

現在很多公司為了可以節約公司成本,在給員工辦入職的時候,往往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對於勞動者來説,是很不公平的,也不能確定與公司之間的勞務關係,很多初入職場的人不清楚入職一年半未籤合同是否合法,下面小編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入職一年半未籤合同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公司的做法當然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公司的做法當然是違法的,可以視為員工已經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索賠

協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參考如下法條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其實在當今社會中,入職一年半未籤合同是相對來説比較常見的事情,公司這樣的做法是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的,員工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要盲目的給他人幹活,最後便宜了他人自己損失了利益,這樣就得不償失了。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當更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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