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確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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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確認標準是什麼?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該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這裏勞動合同是證實雙方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引發勞動糾紛的時候勞動者首先得提出確認勞動關係仲裁。有關機構會根據一定的標準判斷,那麼勞動關係確認標準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相關介紹。

一、勞動關係確認標準是什麼?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二、哪些材料可以當做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使用?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三、事實勞動關係包括哪些?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同用人單位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係時,勞動者需要對勞動關係進行認定。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關係確認標準來判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否合法。這裏的標準主要體現在三方面,雙方必須有主體資格、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並領取一定的工資報酬、勞動者付出的勞動屬於單位業務的構成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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