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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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現下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在實踐中勞動者不知道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未提醒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事實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領取勞動報酬這樣的現象存在很多,這就是事實勞動關係, 那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是什麼?本站的小編為您收集了下面一些知識。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一、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20]12號)

(一)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成立需要同時具備的情形,即: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第二條則規定了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的參考憑證及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社會生活中情況複雜,判斷事實勞動關係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較困難,要想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了解什麼是勞動關係、瞭解清楚什麼是事實勞動關係、清楚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的標準是什麼,有一定的法律常識,在遇到問題時可以迅速做出判斷並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獲得及時、全面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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