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使用未成年工如何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用人單位使用未成年工如何處罰?

許多用人單位本身因為工作任務非常繁重而在人事的錄用問題上會產生疏忽甚至將未成年人也納入到招錄的範圍之內,但是國家是會額外保護這些還在成長的孩子而要求單位不能隨意僱傭他們,如果用人單位真得違法使用未成年人就需要接受罰款甚至剝奪其營業資格的處罰。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使用未成年工如何處罰?

如果用人單位使用的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就是違法的,但是如果不到十八歲卻已滿十六週歲需要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具體判斷。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4/12/26),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1992/7/6)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0或者個體工商户、農户、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綜上所述,因為現代確實存在家庭困難而需要還沒有到十八歲的孩子提前到某些單位從事簡單的勞動賺取基本的生存費用,只要單位保護的好也是可以允許這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行為的,但是如果孩子不到十六歲而不管是什麼種類的工作都是違法需要處罰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