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後未辦理失業保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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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辭退後未辦理失業保險怎麼辦?

公司辭退後未辦理失業保險怎麼辦?

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投訴處理,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申請領取失業金,只是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送失業保險機構。用人單位不予辦理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造成勞動者損失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版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權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員工被公司辭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手續,相關情況是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特別是失業保險的處理上,應當基於實際的失業原因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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