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時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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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兼職人員的工傷賠償應當向誰主張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兼職時發生工傷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也已明確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如果兼職的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只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使權利:“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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