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勞動局投訴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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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包括勞動分局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勞動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制定的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1、投訴人應攜帶以下資料:
(1)投訴人的投訴登記表或舉報人的舉報內容;
(2)投訴人或舉報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考勤記錄;
(4)拖欠工資花名冊(要有拖欠單位負責人簽名摁手印);
(5)與投訴人投訴案件有關的相關材料如施工協議或施工合同等。
2、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資料。書寫投訴文書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由投訴人簽字。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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