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哺乳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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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哺乳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北京哺乳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如今只要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的,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其實都可以稱之為合同工,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於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一般情況下就不能將女職工辭退,當然有特殊情況的話其實還是能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若是單位違法辭退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則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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