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不同表現在哪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不同表現在哪裏

在實踐中,有些人去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雙方是僱傭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為理由,拒絕受理。那麼,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不同表現在哪裏呢?而在用人單位沒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應該如何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不同表現在哪裏

1、主體及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一方必須是勞動者,且必須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僱傭法律關係的主體則沒有上述限制。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沒有隸屬性;

2、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勞動法律關係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點;僱傭法律關係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

3、形成的過程不同。勞動法律關係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僱傭法律關係則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領域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

4、內容不完全相同。根據上述區別,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權利義務不具有廣泛性;僱傭法律關係的內容則具有廣泛性。

5、客體不同。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只能是勞動行為;僱傭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僅包括行為,還包括其他方面。

6、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法律關係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責任,而且有行政責任;僱傭法律關係所產生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二、如何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勞務派遣單位。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並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自然人。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

本法所稱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勞動關係的基本內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規章制度、勞動保險、職業培訓等。

此外,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關係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係,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係等。本條規定了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和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兩項內容。

事實上,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係即確立。雙方可以就按照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接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所以當您遇到用人單位侵犯您合法權益的情況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相應的維權建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