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辭退孕婦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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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倒閉辭退孕婦應該怎麼辦?

公司倒閉辭退孕婦應該怎麼辦?

公司倒閉辭退孕婦應該向有關部門來進行投訴,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是不能夠辭退孕婦的,或者是要求相關的方面賠償金,不管怎麼樣,這在法律當中都是有着非常明確的依據的,比如説我們國家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當中就予以確切的説明了。

1、可以要求單位繼承履行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勞動合同終止,或哺乳期結束。單位不同意時,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本人選擇離職,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產假工資的支付責任(鑑於很快就要生產,而建立新的勞動關係也存在困難,建議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相關法律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公司由於經營不善或者是資金遲遲沒有到位,所以導致了公司倒閉的這樣一種狀況,而公司倒閉的話,受到的影響最大的就是公司裏面內部的員工在此時辭退懷孕的員工的話,是需要進行相關的經濟補償金髮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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