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不肯搬離宿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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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員工不肯搬離宿舍怎麼辦?

辭退員工不肯搬離宿舍怎麼辦?

辭退員工不肯搬離宿舍可以由用人單位方面和勞動者來進行協商,如果實在協商不了的話,也可以通過強制力的方法來進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就是説,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仍要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單位合法辭退的情況有哪些?

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勞動者如果通過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辭退,比如説通過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等方式的話,那麼勞動者就需要搬離宿舍,然後完成離職的手續。但需要理解到的是,如果存在着不予配合的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應當好好的和勞動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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