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不給出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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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退員工不給出證明怎麼辦?

辭退員工不給出證明怎麼辦?

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為你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他們出具。

像這種情況,要開三種不同效率的證明:

一是勞動合同到期的:這個合同可以拿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手續,可以領取失業金。

二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辭退你的,也應一樣出據證明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備案,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是勞動合同未到期你申請離開公司,這種情況公司也要出證明説明是你因個人原因已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此種情況下不能拿證明到社保部門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

二、辭退員工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的,在經過工會同意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與勞動者進行溝通協商,在雙方對賠償金額以及解除勞動關係原因上達成一致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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