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齡認定政策是怎麼樣的?
一、公務員工齡認定最新政策是怎麼樣的?
1、公務員的工齡是從任命為公務員之日所屬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屬月份的年數(不滿1年時,每個月按1/12計算)。
2、退休的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不適用公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為公務員時,按照本人意願,根據以前的年金法計算的工齡或服役時間可以與第1項的工齡合併計算。
3、任用為公務員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現役軍人或不是志願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時間可以計入第1項的工齡。
4、給予退休津貼時,除了因下列情況以外的離職期間,需從工齡中減去其1/2。
(1)因公負傷、職業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時間;
(3)被國家機構,外國機構臨時僱用;
二、工齡的合併計算是怎麼樣的?
1、要求合併計算工齡者,需把工齡合併計算申請書通過所屬機關首長遞交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2、被批准進行工齡合併計算的公務員,需把當時領取的退休待遇(根據公務員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的有關規定受減發或取消待遇等限制,按照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領取的待遇辦理)或保險儲金加上總.統令所規定的利率退還給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三、工齡由什麼部門認定
工齡的認定,由當地勞動部門認定。
工齡是指國家職工從事以工資收入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法定社會職業的工作時間,而連續工齡則是職工參加工作,在一個單位或若干單位工作,按規定前後可以連續或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
(一)、提供以下資料,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1、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
2、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單位為職工繳納聘期內足額社會保險金的證明。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1、在同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連續從業時間不滿1年的期限;
2、雖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但實際未參加工作的期限;
3、在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內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以及雖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4、機關事業單位工齡政策規定不能計算工齡的期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齡就是屬於工作的年數,一般是從進單位的那一天開始算起,結束的時間是在退休的那一天,不管是公務員還是屬於普通的上班族,一般工作的時間越久所獲得的補貼就會越高,如果中間有離開的話,那麼也會斷了工齡,除非單位重新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