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是否是勞動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是否是勞動關係?

其實現在我國民眾的精神面貌都是特別好的,有些60歲以上的勞動者如果不跟別人説年齡的話,可能我們從表面上根本就看不出來。不過,法律上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是非常注重職工本人的年紀問題的。有很多60歲以上的這部分人員可能也有在家閒不住的,所以又重新找了一份工作的。但是都存在爭議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是否是勞動關係?

一、在我國60歲以上務工者是否是勞動關係?

按國家規定,男性60週歲以上和女性50週歲以上(公務員女性為55週歲)的人,已經不具備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勞務關係。當然,全國各地的政策對勞動和勞務關係的判斷都各執一詞,也有一些地方法判決是勞動關係,主要考慮員工超齡了但是否享受養老待遇,如果未享受養老待遇,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動關係。具體可以諮詢當地的有關部門。

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賦予勞動者休息的權利,不是剝奪勞動權。公民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休息權利。當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未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依然與用工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應當為勞動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確認

1、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可見,目前我國對於60歲以上的務工者的勞動關係問題是沒有特別統一的規定的。國家認為60歲以上的農民工,如果在外打工的話跟建築單位之間可以形成的是勞動關係。但是大多數的企業,對於年紀比較大的這部分勞動者還是按照勞務關係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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