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員工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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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包員工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外包員工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1、外包員工被用工單位辭退的,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被辭退外包員工應由勞務派遣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外包員工被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後的處置辦法

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只能有兩種安置辦法,即按照不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工資,或者重新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選擇重新派遣勞動者的,只有當重新派遣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仍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才能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解除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仍然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二、單位辭退職員怎麼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外包員工與用人單位簽署的一般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只要單位是採取合法的方式去辭退此種類型的職員,那麼在辭退之後,單位就是可以不用支付補償金的。當然,若是辭退侵犯了外包員工的合法權益,那麼單位可能會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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