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員工生病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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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勞動法員工生病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法員工生病辭退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法》員工生病辭退可能需要支付補償金,也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具體的支付情形如下: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屬於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對於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具體怎麼支付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對於單位來説,是不能單處的以職員生病為由將職員辭退的,否則單位的行為就屬於違法的行為。職員如果是在患病的醫療期內被單位辭退,那麼不管職員是否是因為工傷而需要接受治療,那麼被辭退者都可以向單位提出獲得補償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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