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補辦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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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補辦的法律規定

許多人在離職時,沒有進行相關的法律諮詢,未從單位獲得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即從單位離開,也有的人認為該證明並不重要,隨手亂丟。其實,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在找尋新工作、辦理失業證、辦理低保、取出住房公積金等情況時都需要出示。下面,本站告訴您,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補辦應當怎麼做。

一、開具和補辦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法律規定

1、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失業人員申請仲裁的重要證據之一。鹽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必須持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沒有出具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處理。

3、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但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致使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些損失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責任。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等優惠政策,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下崗失業人員就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税收、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優惠,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承擔昇華一定責任。

4、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屬下策。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使職工有一種歸屬感,要使職工有竭盡終生為單位服務的動力。其次,要使職工對職業遠景規劃充滿期待,不僅包括物質,還包括精神層次。第三,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設計一套科學合理激勵機制。總之,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下,只有通過“待遇用人、事業引人、情感留人”,才能進一步穩定職工隊伍,才能促進勞動關係和諧。

二、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補辦渠道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綜上,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十分重要,在勞動者離職時一定要向單位索要,切不可隨意丟棄。如果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丟失或超期,可以按照上訴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補辦的方法向原單位申請補辦。依照法律規定,單位有義務進行補辦,如果單位拒不辦理,可以以此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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