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工齡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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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是比較常見,一般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的話必須是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面的接觸勞動合同。還有種情況就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那麼。解除勞動關係工齡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關係工齡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關係工齡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勞動者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1、因用人單位合併、兼併等原因,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

2、因組織調動在同一集團或關聯機構連續工作時間可以根據一笑計算: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決定調整工作而轉移工作單位的職工,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新的用人單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確定醫療期,續訂勞動合同時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確定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時間應計算為現單位的工作時間。

3、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前後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計算,實際上就是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工作時間和簽訂勞動合同後的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做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4、合資、合作企業原中方職工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63 號)規定由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安排到合資、合作企業工作的中方職工,其連續工齡按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和在合資、合作企業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關聯法律鏈接]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八條:“……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關於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覆函〉中有關連續工齡如何解釋的覆函》

“我部《關於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63號,以下簡稱《覆函》)第二條第六項主要是針對合資、合作企業的特殊情況做出的規定。規定把合資、合作企業與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視為同一用人單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其在合資、合作的中方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應當與在合資、合作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因此,《覆函》中所講的“連續工齡”與《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含義相同。

二、其他

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在這裏也首先小編要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了的話,那麼勞動者的工齡是不需要繼續計算的,除非符合以下幾種情況,小編在這裏把具體的都給大家列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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