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勞動合同離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未續簽勞動合同離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一、未續簽勞動合同離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未續簽勞動合同離職不一定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具體是否可以獲得補償金,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相關規定確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續簽年限怎麼確定?

1、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年限條款要雙方協商。

2、續簽的時候,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職員與單位協商確定的勞動期限屆滿的情形,勞動者、單位若是都想繼續維持勞動關係,那麼雙方可以續簽勞動合同,在續簽的時候,需要確定新勞動合同的期限、職員的報酬等的相關事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