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孕婦辭退如何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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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辭退孕婦的補償標準

在單位孕婦辭退如何補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二、公司能不能辭退孕婦?

1、《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第25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給上海市勞動局覆函,其中第2條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但不得以女職工懷孕、休產假、哺乳期為由辭退。也就是説,試用期間,對處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除非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三、應採取什麼方式辭退懷孕女職工?

1、 放事假

孕期女職工,由於保胎的需要,有時候會主動要求不上班,但是要求保留勞動關係,以保留生育保險和產假利益,還有產假之後上班的權利。鑑於此,我們建議公司可以考慮與孕期女職工協商放事假的事宜,公司讓孕期女職工在產假前回前休息保胎,不發工資,但是為其繳納各種保險,同時承諾在產假期間實踐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的差額,產假之後可以回公司上班。這樣做的話,對於女職工來説,便於保胎生育,對於企業來説,便於節省成本,和諧勞動關係。

2、 適當調崗

如果員工不同意事假,則可以與女職工協商適當調整工作崗位。將其從原來的工作崗位上,調整到一個不接觸強烈的輻射的工作崗位,但是不降低員工的基本工資。這樣做,便於公司全面安排工作,同時對女職工來説,也有保護作用。

3、 協商解除

如果員工牴觸情緒比較大,公司也可以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答應員工的合理請求,避免發生仲裁或者訴訟。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2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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