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孕婦補償三期工資如何給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辭退孕婦補償三期工資如何給的?

辭退孕婦補償三期工資如何給的?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4、《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懷孕可以請假多久?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懷孕的員工,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法》,對於勞動者來説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但對一過筆補償金的計算就會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及還有工資的收入來進行支付,從而會按二倍經濟補償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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