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停止領取的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學校學習的;
8、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9、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救濟金停止領取的情形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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