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上一個月認定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代通知金上一個月認定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代通知金上一個月認定的工資標準是什麼?

(一) 應當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通過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即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非因此三種情形,用人單位確無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義務。從本案判決看,確實無法確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麼,而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的用人單位確無支付代通知金之法定義務,當然,如果雙方對此做出了約定就應從其約定。

(二)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標準為該勞動者上一個月工資標準。

(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方面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首先,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領取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需要計算到通知之日後的30天。

其次,對於是採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還是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選擇權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關係履行的實際情況作出自由選擇。

最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代通知金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法》對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只規定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時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也達到了比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當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員工時,需提前月餘與員工進行溝通,好讓員工離職之後不至於迷惘何去何從,單位還需相應賠償員工的損失,對他的生活進行補貼,這也是該政策體現的人性化之處,公司要做到長久的屹立不倒實屬難事,但也不能當事故來臨時讓每個員工對將來的生活摸不着頭腦,所以定好代通知金上月工資標準很有必要。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