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提起代通知金是一個月工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般提起代通知金是一個月工資嗎?

我們都能夠知道,在提到代通知金的時候,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涉及到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那麼今天我們一起來講一下一般提起代通知金是一個月工資嗎?根據有關規定,代通知金理應是對員工進行一個月工資的賠償。具體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説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簡單説,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

代通知金相關規定有什麼?

1、需要看是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

2、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沒有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不能扣員工工資的

3、如果員工沒有通知企業立即走了,且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企業損失,如果工資額不能相抵,應該向勞動部門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追加賠償。

4、但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且到期後離職的,無論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都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就能夠對代通知金這一説詞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了,因為這不僅能夠提醒那些即將要離職,或者是對員工與公司之間也存在矛盾的情況,這也就能夠解釋,我們應該通過什麼樣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了,一般提起代通知金是一個月工資,這種説法理應也應該得到相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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