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應辦理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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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應辦理哪些手續

我國法律允許員工辭職,並且此時的要求也不是很嚴格。但此時辭職的員工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完成了工作交接才行。那到底員工辭職應辦理哪些手續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辭職應辦理哪些手續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

二、員工被迫辭職企業補償嗎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以上述原因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雙方勞動關係即告解除,此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關於“員工辭職應辦理哪些手續”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如果員工辭職是因為單位有違法行為或者受單位脅迫的話,那麼此時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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