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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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實踐中,勞動者提出了辭職之後,還需要按照單位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那實踐中,勞動者辭職辦理的手續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辭職辦理的手續有哪些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定製定好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為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這種違法的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為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還可依據該法第91條的規定,要求招用該擅自離職、尚未與本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工作以後,有時碰到了更好的用人單位,有時因為自身的原因,難免會有辭職的情形。總之,勞動者辭職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遇到單位有違法行為,可以即刻離職。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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