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基數計算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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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基數計算方法是什麼?

員工在被公司突然辭退之後肯定會要求單位給自己損失的補償,但是員工能夠提出補償要求中只有代通知金是非常不確定的,因為代通知金在現實使用中有很多的參照基準用來給員工計算具體的數額,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的代通知金的基數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代通知金的基數計算方法是什麼?

代通知金以正常情況下的工資性收入計算

針對代通知金是否適用補償金的標準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了明確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身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不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因此“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基數就有了明顯的區別,不能簡單地在經濟補償金計發基數上加“1”即可。首先,“代通知金”適用的是“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而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基數則是前十二個月所有的工資性收入的平均。如本案中,袁某的代通知金的計發標準應當是其該月正常情況下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3000元,津帖300元,補貼300元和固定的獎金500元,因此該代通知金應當為4100元。而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先計算袁某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總收入的和,包括他的工資、獎金、津補貼和領取的一次性住房補貼3萬。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也應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因為此處的限制也是對計算經濟補償金方面的限制,並不是對代通知金的限制。換句話説,雖然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高薪收入者要受不超過市或地區平均工資的三倍和十二個月的“封頂數”限制,但在支付代通知金時不受三倍平均工資的限制,無封頂數。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單位給員工代通知金的時候肯定需要結合相應的基數來計算的,否則對於單位來説確定好賠償的數額也將直接決定與員工之間的糾紛能夠在賠償中得到解決。如果發生了計算的糾紛可以找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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