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分類標準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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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係分類標準包括什麼?

勞動關係分類標準包括什麼?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係分為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係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勞動關係建立後,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為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係目前居少數,但今後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係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為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係。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徵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為:

(1)國有企業勞動關係。

(2)集體企業勞動關係。

(3)三資企業勞動關係。

(4)私營企業勞動關係等等。

4、按勞動關係規範程度劃分,可分為:

(1)規範的勞動關係,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

(2)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係,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二、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動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係,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協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來規範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後,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後,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勞動關係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會有不同的種類,但勞動關係都是要通過書面的勞動合同來保障的,所以在找工作時,要格外注意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其注意事項。勞動關係其實有很多種分類,我們所説的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雙方發生糾紛的依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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