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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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對於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國家對於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因此,在春節七天放假期間加班的需要支付的工資:

2月4日(除夕)是國家調休放假,加班需要支付2倍工資;

2月5日(初一)到2月7日(初三)是國家春節法定假日,加班需要支付3倍工資;

2月8日(初四)到2月10日(初六)是國家調休放假,加班需要支付2倍工資。

【温馨提示】

1、用人單位不可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2、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温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該計算基數不明顯低於勞動者正常出勤工資的70%,不得低於上海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春節加班後補休,加班工資還要發嗎?

一些用人單位既想讓勞動者在春節期間堅守崗位,又想省下加班工資,就以“節後補休”為藉口拒絕支付員工加班工資。根據《勞動法》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補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資,而休息日加班後安排勞動者補休可以不必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春節期間,2月5日-7日這三天加班必須支付3倍工資,而2月4日,2月8日-10日這四天加班,可以進行補休,不補休才鬚髮放2倍工資。

根據這一規定,上面例子中,如果小王春節期間加了5天班後又補休了2天,那加班工資只需支付法定節假日三天1241.38元即可,2月4日、2月8日這2天的加班工資就不用支付了。

三、春節加班老闆不給三薪怎麼辦?

春節加班老闆不按國家規定發放工資的,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依法支付三倍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投訴須知:

(一)任何組織或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舉報人要求保密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為舉報人保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二)投訴(舉報)應提供被投訴(舉報)用人單位註冊登記的全稱、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投訴人(舉報)姓名及聯繫電話、基本訴求等要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再受理。

(三)投訴(舉報)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投訴(舉報)人應尊重工作人員,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提問,認真聽取工作人員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的解釋。避免可能導致對投訴(舉報)無法調查處理的問題發生。

加班就應該有加班費,這是合理的,但是在現在的一些私人企業裏面,加班其實並沒有加班費,這也是現實生活和理論層面矛盾的地方,所以在實踐中還是要加強對單位的監管,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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