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辭職代通知金被扣除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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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辭職代通知金被扣除合法嗎?

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活動法的第四十條規定,在解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時,會多支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提前通知的費用,最主要的作用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失業後重找工作時所需的時間的利益。有些人在提出辭職報告後,用人單位予以了批准,但是卻要求扣除代通知金,那麼個人辭職代通知金被扣除合法嗎?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如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可要求補繳社保。社保在入職後一個月要辦理,未辦理可以社保部門投訴。

第二、如公司一直沒有籤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七、如果涉及工傷問題,先由單位申請,單位30日不申請,自己趕緊申請。另外請保存好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牌,工服,工資條或工資入賬證明,與負責人的通話錄音等。另外明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

第八、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拖欠工資 經濟補償 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了個人辭職代通知金被扣除合法嗎這個問題的答案。在工作人員提出辭職,遞交辭職報告後,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要求扣除代通知金是不合理的,我們若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據法律保護自身利益,提出仲裁要求,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應該給予的,是不能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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