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代通知金繳個税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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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代通知金繳個税合法嗎?

眾所周知,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那麼根據我國勞動法用人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只有支付代通知金,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很多人比較疑惑一個月代通知金繳個税合法嗎?下面小編收集相關信息,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一個月代通知金繳個税合法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税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税所得是否達到納税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税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税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税信息。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税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代通知金不屬於經濟補償金,不能適用一次性補償收入計繳個人所得税規定,應按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另外,貴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即使支付的款項達不到徵税標準,也應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及數據。

二、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未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而採用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合同的,該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不屬於解除勞務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一個月代通知金繳個税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小編在上文已經具體提到,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是兩種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根據個税繳納的相關法條,代通知金不在繳納範圍之內,因此不需要進行個税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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