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在外地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本地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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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在外地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本地處理嗎?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證明,證明彼此有相關的勞動義務和勞動義務,彼此都需要遵守。但勞動關係在外地的,發生勞動矛盾了該怎樣解決呢,下面小編就勞動關係在外地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本地處理嗎,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相關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你不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據此,只有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管轄。

一、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都在外地,發生勞動糾紛如何維權

首先,職工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目前,用工單位以工作崗位不存在為由通知職工不用再到用工單位上班,並結清工資,職工可與勞務派遣單位溝通是否已經被退回。如果已被退回,派遣單位應當為您重新派遣,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工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5條,勞動者此種情況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您在諮詢中提到派遣單位並未對您進行再次派遣,也未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依據《規定》第15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根據第17條內容由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您被退回後,派遣單位未與您協商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規定》第21條,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其次,您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均為江蘇公司,但用工地為北京,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所以,由於您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北京,因此您可以在北京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這類糾紛還是主要在用人單位的所在地和勞動者的派遣地兩個地方來解決。由於這類案件牽涉的比較複雜的地域關係,勞動者在進行相關辦理時一定要積極的説明情況,把自己的遭遇詳細的説明,我國的勞動部門才會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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