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標準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是哪些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一、辭退員工補償標準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是哪些人?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是哪些人?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單位能任意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發現勞動者違紀違法行為,按照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規定,是屬於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對象,應當根據勞動者的事實行為,依法嚴格規定的程序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切不可隨意以一個與勞動者事實行為不相符的理由甚至“杜撰”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寫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中解除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協商解除和即時解除的情形外,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總之,勞動合同一旦依法訂立,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只能依法依合同解除已生效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公司在什麼情況辭退員工不用賠償

1、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採取了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勞動合同解除的;

8、勞動者開始依法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的;

9、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終止用工的;

10、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辭退員工補償的標準要根據各個人的實際情況,並不是每個人的賠償標準都是一樣的,有些工資比較高的那麼自然的賠償的標準就會比較高,因此被公司辭退能否要到賠償還要具體的辭退原因,並不是所有的人辭退後都能拿到對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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