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買社保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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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買社保辭退員工如何補償標準?

公司未買社保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社保,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還需要賠償員工一筆勞動賠償和購買社保的相關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賠償,那麼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並且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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