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未成年工學徒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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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未成年工學徒犯法嗎?

招未成年工學徒犯法嗎

不犯法,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工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工人。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範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6.《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採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於五十次的流水作業;

17.鍋爐司爐。

(一)《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温作業;

(三)《高温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温作業;

(四)《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五)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第五條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者:

(一)心血管系統

1.先天性心臟病;

2.克山病;

3.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

(二)呼吸系統

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

2.呼吸音明顯減弱;

3.各類結核病;

4.體弱兒,呼吸道反覆感染者。

(三)消化系統

1.各類肝炎;

2.肝、脾腫大;

3.胃、十二指腸潰瘍;

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

1.急、慢性腎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機能亢進;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經系統

1.智力明顯低下;

2.精神憂鬱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

1.身高和體重低於同齡人標準;

2.一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

3.軀幹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

(八)其他

1.結核性胸膜炎;

2.各類重度關節炎;

3.血吸蟲病;

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於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週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第七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應按本規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第九條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一)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核發《未成年工登記證》。

(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須按本規定第三、四、五、七條的有關規定,審核體檢情況和擬安排的勞動範圍。

(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四)《未成年工登記證》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衞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各級工會組織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招收16歲以上的未成工並不犯法,只要是安排未成年工做法律允許內的工作,不危及未成年工的成長的工作即可,如果是僱傭16歲以下的童工為學徒就違法,無論以什麼名義招收16歲以下童工都屬於違法行為,將會受到一定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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