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具有監護職責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6W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具有監護職責嗎?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具有監護職責嗎?

教育部明確了學校並不承擔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間,家長依然要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於是家長把孩子“交給學校”的想法和相應的做法都必須做出改變。例如在學校確無過錯的情況下,學生因行為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其責任要由家長來負;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當行為給自己的孩子造成傷害,“肇事”孩子的家長才是訴訟的對象。

近年來圍繞校園傷害事故發生的訴訟,大多為家長訴學校。家長們的主要理由是,家長送孩子上學,就是把孩子“交給了學校”,實際上意味着家長已經將學生在學校的監護責任委託給了學校,於是發生在學校內的所有事故,學校都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從過往的判例來看,在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的情況下,法庭至少是部分地,支持這種主張。但近年來的許多爭論,也正是因此而發生。

規定了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12種情形,如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等。

根據上述規定,明確界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在明確學校不對學生承擔監護職責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這樣的規定下,學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護方面失責,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否則,即使是發生在校園內的傷害事件,學校也不必承擔無過錯責任。有關事故責任認定的各項細則,都以此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學校不會承擔學生的監護責任,所有學生在學校的民事行為的責任還是由父母來進行承擔。但是學校對未成年人具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所以未成年人在學校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未成年人在學校需要自行承擔民事責任那麼由父母進行代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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