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認定勞動關係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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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認定勞動關係要怎麼辦?

在實踐中,會發生許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無法確認的情形。一般情況下,如果要認定雙方的勞動關係,只要出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可,但還是有一部分用人單位並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導致了雙方的勞動關係無法認定。那無法認定勞動關係要怎麼辦?本站小編在以下文章中提供了相關的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儘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

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必須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二、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但要注意除非同事有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或者具有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同事必須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三、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户, 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為此,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會導致無法認定勞動關係。雙方不能確認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勞動者應注意入職之後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無法認定勞動關係時,勞動者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請周圍同事為自己證明,努力保障自己的基本權益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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