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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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主動離職補償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哺乳期主動離職的,並且單位不存在任何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就不屬於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員工的情形,因此哺乳期員工主動離職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可以自行協商補償。如果員工是迫於公司壓力而不得不主動離職的,此時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償。對員工的補償一般以經濟補償為準,按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而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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