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標準勞動關係有哪些規定
勞動爭議當中,如果是走法律程序來解決這種勞動糾紛的話,首先就需要勞動者本人能夠證明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屬於標準的勞動關係。因為僱傭關係以及勞務關係,這和標準的勞動關係的報酬以及其他待遇都是不一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關於標準勞動關係有哪些規定?
一、關於標準勞動關係有哪些規定?
就勞動關係所具備的特徵,理論界的表述雖然不盡相同,但在基本內容方面卻是一致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勞動法”規定範疇內的用人單位是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
(二)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以勞動力和相應的報酬作為對價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三)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形成人身隸屬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
1、主體
指參加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客體
指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和行為。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行為,主要指勞動行為和勞動管理行為。
3、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三、事實勞動關係包括幾種形式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標準的勞動關係總結概括一共有三點,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而且是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而用人單位為員工支付報酬的社會經濟關係。並且這種勞動關係是符合我國勞動法當中當官規定的,這就構成了標準的勞動關係,就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