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被辭退的補償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1、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試用期間被辭退的補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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