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後又轉崗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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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後又轉崗怎麼處理?

公司無故辭退員工後又轉崗怎麼處理?

員工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照合約員工崗位執行,如果不能按照原合同約定崗位,那麼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之後離職。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則構成了違法行為,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即使後期轉崗的也可以在法律上構成了變相辭退員工的情況,員工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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