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入職協議後後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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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入職協議後後悔怎麼辦

當我們被公司錄用之後,有些人已經同用人單位簽完入職協議後,才發現與自己的期望不符合,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這時可能會存在後悔的現象。很多人員擔心如果後悔的話不知道應該怎麼辦。接下來,小編將針對簽完入職協議後後悔怎麼辦的問題為大家進行介紹。快來一起看一下吧。

一、簽完入職協議後後悔怎麼辦

1、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 不需要賠償老闆的損失。

2、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入職協議是否屬於勞動合同

簡易合同,即合同形式上為紙條、單頁入職協議等,內容上僅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單一內容,並未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要求進行全面的約定。

勞動合同是全面明細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文件,形式上要求紙質合同,內容上要求具備《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係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

所以,對於那些內容單一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如果我們遇到這種情況,由於我們還處在試用期,所以只需要在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由於是在試用期,所以我們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如果不通知用人單位,是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哦。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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