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員工主動離職有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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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係中員工主動離職有補償款?
員工主動離職公司是不需要支付補償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被迫離職的補償金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員工正常離職的程序如何走?
1、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4、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6、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綜上,其實也不見得只要是主動離職的就一定沒有補償款,有的時候用人單位是逼迫員工主動離職的,但是跟公司要補償款的話,那麼在沒有正式離職之前,員工本人就一定要懂得去收集相關證據,申請仲裁沒有證據是很難勝訴的。